主題:深化通識能力專題演講
名稱:檢察官的角色
日期:2013-10-31
時間:13:20~15:10
地點:P201
主講人:彰化地檢署 鄭文貴 檢察長
內容:
檢察官乃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、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,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,以避免法治國家成為警察國家的可能性。亦是法律的守護人,除訴追犯罪外,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;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、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,檢察官可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上訴。
檢察官的職能如下:
1.實施偵查: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,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依法決定是否起訴、緩起訴(並非每個法制均有此制度)或是不起訴。因此檢察官具有篩漏功
能,是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守門人。由於偵查係居於刑事審判程序之源頭,因此偵查之結果將影響審判之正確性,檢察官對此也有重大責任。
2.提起公訴:由於刑事訴訟多採無訴即無裁判之控訴原則,因此倘無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案件即無法開展,有罪判決必然來自檢察官之起訴,經過兩層門檻更可確保判
決的正確性與慎重。
3.實行公訴: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,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,透過辯論,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。在調查證據時,檢察官亦負有輔助法院發
現真實的協力證明義務。
4.協助、擔當自訴:檢察官之任務除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外,在採行公訴、自訴雙軌制的法制下,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亦可出庭陳述意見,或在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
或死亡,又無人承受自訴時,可以擔當自訴人之地位。
5.提起救濟:由於檢察官是控訴制度下的當事人之一,因此可對於裁判提出救濟,對於違法或不當裁判可以抗告或上訴,對於已確定之裁判則可提出再審或非常上
訴。
6.指揮執行:檢察官通常也是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的機關。